澳門屬單獨關稅區,實行簡單低稅制度。它是一個自由港,人員、貨物及資金往來便利,有利於外商來澳投資和本地企業的發展。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財政局負責管理稅務體系及實施稅法,課稅年度為每年1月至12月。
澳門的主要稅項為:
所得補充 (純利)稅 (3%至12%)
所得補充稅以自然人及法人在澳門取得工商業活動收益為課徵對象(主要包括各類公司、分公司、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合作夥伴,但不包括被承認具行政公益法人資格的團體、具法人資格的任何宗教團體或組織等)。所得補充稅屬累進稅,稅率由3%至12%。
營業稅
經營工商業性質的任何活動的自然人或法人均須辦理營業稅稅務登記及繳納營業稅,稅款按經營業務而定。
職業稅 (7% 至 12%)
所有從受僱及自僱獲得的工作收益均構成職業稅之課徵對象。工作收益是指所有固定或偶然,定期或額外的報酬,不論該等收益是金錢或實物,也不論收益的來源或地點或計算與支付所定的方法及貨幣。職業稅屬累進稅,稅率最高為12%。
房屋稅 (6% 或 8%)
根據以澳門特別行政區內房屋(包括住宅、商業和工業)的收益為課徵對象,以房屋收益權利持有人為納稅義務人的原則,每年房屋稅之結算均以房屋估價常設委員會所估定之年租值6%來徵收,倘有租賃關系之房屋,按實際年租金收入的8%來徵稅。
消費稅
包括含酒精飲料及煙草在內的某些進口產品,需徵固定金額之消費稅。
機動車輛稅
自然人或法人需按新機動車輛(包括汽車、重型及輕型摩托車)的稅務價格繳納機動車輛稅。
印花稅
凡購買不動產(如:商住樓宇、寫字樓及車位等)需繳以累進稅率計算的財產移轉印花稅,稅率由1%至3%,此外,還有轉移居住用途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規定 (10%及20%) 及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規定 (稅率為5%及10%)。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本地居民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取得居住用途的不動產或其權利,須額外繳納10%的印花稅。
旅游稅 (5%)
在酒店場所及同類場所(酒店、公寓式酒店、旅遊綜合體、餐廳、舞廳、酒吧),以及健康俱樂部、蒸汽浴室、按摩院及卡拉OK享用服務,按價格徵收5%的旅遊稅。